Article 6

In force

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应当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广泛听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利益相关方和公民的意见,保障人民群众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坚持备案审查工作与代表工作相结合,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民意直通车作用,发挥专家学者在备案审查工作中的作用。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