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每年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关于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

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一般包括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的情况、开展审查的情况、审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纠正处理的情况、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情况等内容。

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修改后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门户网站上公开。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自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审议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报告的情况,报告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