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本条例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下称制定机关)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制定机关为了实施内部管理,决定人事任免和奖惩,处理具体事项,请示报告工作等制定的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属于本条例所称的规范性文件。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