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不可移动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交通、林业和园林、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水务、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应急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