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建设施工对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和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可能造成损害的,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因施工造成损害的,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其修复方案应当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县(市)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应当履行施工许可程序的历史建筑修缮施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修缮施工行为不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质量标准或者修缮施工方案要求的,应当指导其改正。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