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尚未列入保护对象名录,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初步确认具有保护价值的,应当确定为预先保护对象,并自确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所有权人、使用人发出预先保护通知,书面告知其应当采取的保护措施。
被确定为预先保护对象的,由保护对象主管部门在预先保护通知发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照规定开展认定工作。预先保护对象超过六个月未被认定为保护对象的,预先保护失效。因预先保护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