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以下简称保护对象)包括下列内容:

(一)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工业遗产、农业文化遗产、古树名木、非物质文化遗产、地名文化遗产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保护对象;

(二)经批准的各类历史文化保护专项规划和国家、省、市确定的其他保护对象。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