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前将议案文本和说明提交常务委员会。本市地方性法规对相关议案提交时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临时召集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