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经主任会议决定,下列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一)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人;
(二)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各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人;
(三)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负责人;
(四)受邀请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五)主任会议认为需要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Local Regulations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