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各类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书面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不予核发,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