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的,应当向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的,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予以公示。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变更规划条件后,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退(补)土地出让金差价和相关建设规费后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