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5
In force对本市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根据维护法制统一的原则和改革发展的需要进行清理。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已经生效施行的地方性法规定期进行清理,提出处理的意见。
地方性法规清理情况以及处理意见,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经主任会议同意的地方性法规清理意见,应当作为编制、调整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的依据之一。
Local Regulations ·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