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完成全部课程、考试或者考核成绩合格的受教育者发给学历证书。具有学位授予资格的民办高校,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受教育者发给学位证书。
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对完成学业的受教育者发给结业证书或者培训合格证书。
对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学生,经备案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合格的,可以发给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4,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