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2

In force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修复活动过程监管,防止在风险管控与修复过程中对地块及其周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治理与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者处置,并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环境标准和要求。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4,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