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

物业服务人应当建立岗位、值班、巡查和装饰装修告知、车辆停放及车位管理、消防安全、应急处理、档案管理等制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向行政机关或者业主组织的报告和信息公示义务。

物业服务人应当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发现违反有关治安、环保、规划、消防等法律法规行为的,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制止无效的,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并协助处理。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气以及限制业主进出物业服务区域、使用电梯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鼓励有条件的物业服务人为业主提供家政、购物、快递签收代发等服务,为老年人、婴幼儿开展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行、助医、照料看护、定期巡访等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