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符合首次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建设单位书面报告或者业主联名书面申请后三十日内,指导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居(村)民委员会予以协助。
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村)民委员会代表担任,鼓励遵纪守法、公正廉洁、责任心强的业主担任筹备组成员。
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