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建设单位在销售房屋时,应当以书面说明和图纸形式在房屋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向买受人明示下列内容:
(一)经备案的物业服务区域、共用部位名称、位置和面积;
(二)车位(车库)的配置比例、数量、位置以及权属;
(三)地下室(含人防地下室部分)、架空层面积及其权属;
(四)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用房的面积和位置、共用设施设备名称及其权属、便民服务设施;
(五)公共绿化的面积和位置;
(六)其他需要明示的场所和设施设备。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前将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交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专用账户,供业主大会筹备组使用。筹备经费具体交纳标准及使用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人,组织开展首次物业承接查验工作,不得在物业承接查验中减轻、免除自身责任,不得加重物业服务人的责任,不得损害物业买受人的权益。
建设单位不得承诺、诱导物业买受人实施违法建设或者违法装修,不得将属于业主共有的部位、场所和设施交由部分或者个别业主排他使用。
Local Regulations · 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