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避险场所安全管理责任,妥善做好转移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心理疏导服务。鼓励转移人员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主动避险。
建立健全防灾避险人员转移区域协同联动机制。需要跨行政区域转移的,由需要转移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协调;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如需上级组织协调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组织协调。
灾害威胁解除后,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有序组织被转移人员返回,并及时对避险转移工作进行总结,改进完善相关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4,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