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收到避险转移指令的人员,应当按照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统一组织安排,主动配合避险转移。收到转移指令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生产、经营、管理等区域内受威胁人员避险转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核实人员避险转移情况,对人员已经全部转移的受威胁区域,应当持续实行动态监测。灾害威胁解除前,已避险转移人员不得擅自返回受威胁区域。

应当避险转移人员拒绝转移的,或者在灾害威胁解除前擅自返回受威胁区域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给予劝导,劝导无效且情况紧急的,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人员安全撤离受威胁区域。受威胁区域的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应当协助实施。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4,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