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养犬登记、管理、处罚网上办理。

公安、农牧、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养犬管理信息汇集录入,并向社会公开养犬登记条件、犬只诊疗机构、收治机构和病死犬只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