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全市养犬管理主管部门,组织、监督和指导全市养犬管理工作。各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辖区内养犬的登记、管理、收容和执法等具体工作。
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法立案查处犬只伤人、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等治安案件,开展大型犬、烈性犬的捕捉,狂犬和疑似狂犬的捕杀等工作。
市人民政府农牧部门负责犬只免疫、检疫和疫病监测,管理犬只诊疗机构,开展患狂犬病的犬只以及病死犬只的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狂犬病处置规范化门诊建设,做好犬伤患者的诊治和狂犬病疫苗接种,并对人患狂犬病进行监测。
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涉犬经营主体依法进行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对涉犬经营主体无证经营的相关行为进行查处。
Local Regulations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