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旗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国土空间规划、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以及交通需求状况,会同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经批准的停车场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因公共利益确需调整的,应当将调整方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停车场专项规划编制应当区分不同区域的功能,按照差异化供给策略和集约紧凑发展模式,统筹地上地下空间利用,明确停车场布局、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等内容。在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和城市道路建设时,应当同时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

Local Regulations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