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旗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个人电动自行车、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非机动车的停放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与城市空间承载力、停放设施资源、公众出行需求等相适应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机制和经营监督管理机制,有效管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活动。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巡查制度,指定工作人员做好车辆调度、停放和维护等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