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采用下列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一)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或者补贴;

(二)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不改变用地性质且不减少停车泊位的前提下,可以配建一定比例的附属商业设施;

(三)新建项目同步建设地下公共停车场和已建项目需要扩建地下公共停车场的,地下停车库的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具体办法,由市、旗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