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水工作的组织领导,将节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关规划、年度计划,完善并推动落实节水政策和保障措施,建立健全节水统筹协调机制,协调解决节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本辖区节水有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节水有关工作,引导村(居)民节约用水。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