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各级河湖林田长以及河湖林田长制工作机构、河湖林田长制成员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予以约谈;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开展巡查、督查的;
(二)对巡查发现或者公众投诉举报的问题,以及下级报送的问题未及时处理或者处理不当的;
(三)未落实督查、约谈整改要求或者未及时报送整改情况的;
(四)未落实上级河湖林田长、河湖林田长制工作机构和本级河湖林田长决策或者交办事项的;
(五)河湖林田长制工作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六)其他未按照规定履行河湖林田长制相关职责的行为或者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