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0

In force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管理费等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共有部分经营收益单独列账,并将收支情况定期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公示。前期物业服务期间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共有部分经营收益可以由前期物业服务人代为收取并单独列账管理、定期公示。业主对共有部分经营收益收支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查询有关财务账簿,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配合。

Local Regulations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