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9

In force

物业服务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销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业主要求承租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

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其分配、使用、收费等具体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不得销售或者变相销售。停车服务费标准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人协商确定,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阶段业主共有车库内的车位租赁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公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等车辆执行公务、实施作业时,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临时停放,物业服务人应当提供便利,且不得收取费用。

物业服务区域内划定车位、停放车辆,不得占用、堵塞、封闭安全出口、消防通道,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Local Regulations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