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人)的报告或者业主的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也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区域实际情况主动组织成立筹备组。

筹备组可以由业主代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人等委派的代表组成。筹备组人数应当为七人以上的单数,其中业主代表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筹备组组长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表担任。建设单位未派员参加筹备组的,不影响筹备组的成立。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可以由业主自荐或者居民委员会推荐产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成员名单和工作职责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七日。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解决。

前期物业服务人应当配合筹备组开展工作。

筹备组正式开展筹备工作前,县(区)人民政府物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筹备组成员进行指导。

Local Regulations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