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符合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业主入住情况在二十日内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时报送下列资料:

(一)业主名册;

(二)物业服务区域证明;

(三)房屋以及建筑面积清册;

(四)规划总平面图;

(五)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清单;

(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资料;

(七)成立业主大会必需的其他资料。

专有部分面积占比百分之五以上或者人数占比百分之五以上的业主联名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请求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在十日内报告业主入住情况。符合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前款规定报送资料。

建设单位已经注销的,前期物业服务人应当报告业主入住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Local Regulations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