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年度计划,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重大问题,并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发展改革、教育、民政、公安、卫生健康、网信、司法行政、文化广电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医疗保障、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未成年人保护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或者指定专门人员,及时办理未成年人相关事务,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设立儿童主任,协助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