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保护未成年人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依法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
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按照未成年人特殊保护、优先保护,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规律和特点,听取未成年人意见,保护与教育相结合等要求,处理涉及未成年人的事项。
鼓励未成年人增强自我保护和主动寻求救助的意识和能力,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条例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