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山林权,是指对森林、林木和林地(包括郁闭度0.3以上的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国家规划的宜林地)的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

(二)经营管理,是指造林、育林、护林、采伐等林事活动。

(三)四固定,是指1961年至1963年间调整人民公社社队规模时,对生产队的劳动力、土地、耕畜、农具所实行的固定。

(四)林业三定,是指1981年至1983年间开展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的工作。

(五)四至,是指山林坐落地东、南、西、北或周边的具体界址。

(六)插花山,是指越过行政区域界线,一方在另一方境内有所有权的山林。

(七)县内或设区的市的辖区区域内,是指当事人双方同在一个县内或者设区的市的辖区区域内并受该行政区域的人民政府主管,否则视为跨县或者跨设区的市的辖区区域。

(八)主伐期,是指达到主伐年龄的成熟林从进入主伐年龄起至开发利用完毕的期间。

(九)地物标,是指地面反映在地形图或航摄照片上比较明显、特殊的各种地物标志。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