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工资集体合同:
(一)双方协商一致的;
(二)企业因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工资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工资集体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
(四)工资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解除或者终止条件出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方提出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工资集体合同要求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说明理由。
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工资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规定的工资集体协商程序。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8,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