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自治区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沿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依据全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和全国海洋功能区划组织编制自治区海洋功能区划,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沿海设区的市、县(含县级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据自治区海洋功能区划组织编制本辖区海洋功能区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县(含县级市)海洋功能区划在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报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核。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8,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