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采矿权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保证金。

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保证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不得挪作他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采矿权人履行治理义务,并组织专家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将保证金及其利息退还采矿权人。

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保证金收缴、管理、使用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8,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