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执行或者擅自修改已经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和采砂年度实施方案的;
(二)不按照规定审批发放采砂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的;
(三)不依法履行河道采砂管理和监督检查职责,导致乱采乱挖现象严重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收受贿赂、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Local Regulations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