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河道采砂许可确定的时间、地点、采砂控制量、开采范围、开采高程、作业方式等进行开采,提供相关资料,接受监督检查;

(二)在采砂现场和采区边界设置警示标志;

(三)及时清运开采的砂石,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设置砂场、堆积砂石或者弃料;

(四)不得危及防洪安全、生态安全和堤岸、水工程、水文、桥梁、管线等设施安全;

(五)及时平整作业场地,修复河道;

(六)采砂设备不得在禁采区滞留;

(七)禁采期内,采砂设备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滞留;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