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出让河道砂石开采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取得河道砂石开采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缴纳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金,所得费用优先用于河湖管理保护和水利事业发展。
市、县(区)人民政府在出让河道砂石开采权之前,应当组织本级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草原、应急管理等部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组织相关部门及投标人或者竞买人到现场确认采砂范围、界限、运输路线、堆砂场和筛砂场及弃料场地等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