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河道采砂及其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等)管理范围内的采挖砂、石,取土等活动。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
河道具体管理范围,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