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河道采砂的禁采区和禁采期予以公告。
在可采区、可采期内因防洪、河势改变、水工程建设、水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以及重大水上活动等情形不宜采砂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划定临时禁采区、规定临时禁采期,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情形消除后,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应当及时解除并予以公告。
Local Regulations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