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因本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占用市级重要湿地或者改变其用途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包括湿地生态功能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析建设项目对湿地主要保护对象和生态系统的影响,提出预防和减轻不良影响的措施。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用地手续之前,应当征求该湿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生态环境或者海洋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就湿地生态功能影响评价征求该湿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20,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