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对未采取设立国家公园、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方式予以保护的重要湿地,应当建立湿地保护小区。对生态区位重要或者生态系统功能明显的一般湿地,可以建立湿地保护小区。
湿地所在地的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湿地保护小区的保护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湿地保护小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保护方案进行建设和管理,合理设置管护设备、科普设施、宣传教育设施和必要的基础设施,有条件的可以建立解说系统。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20,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