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湿地公园实行分区管理,根据湿地主要功能划分为以下区域:
(一)湿地保育区,除开展保护、监测等必需的保护管理活动外,不得进行任何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无关的其他活动;
(二)恢复重建区,仅能开展培育和修复湿地的相关活动;
(三)宣教展示区,在环境承载能力范围内可以开展以生态展示、科普教育为主的活动;
(四)合理利用区,可以开展不损害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生态旅游等活动;
(五)管理服务区,可以开展不损害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管理、接待和服务等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20,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