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1

In force

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未设置可重复使用消费用品的推荐标识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20,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