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九项、第十项规定的,由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予以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交通工具不按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规定的线路行驶或不在指定的地点停放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八项规定,在森林公园内乱丢生活垃圾的,由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20,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