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ugust 20, 2020
- In force from
- August 20, 2020
- Articles
- 25 articles
(1999年8月6日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1999年9月24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5年5月20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15年12月3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建筑条例〉等六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9月29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并经2018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等六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9年11月20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20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等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所属森林公园管理工作。
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负责森林公园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森林公园总体规划。
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生态环境、水利、科技、文化、公安、市场监督管理、旅游等部门,协同实施本条例。
森林公园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纳入同级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生态保护和管理经费列入同级政府的财政预算。公园旅游、经营及附属设施项目资金由经营单位筹集。
(一)符合森林公园建设与发展规划;
(二)面积不少于一百公顷、森林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七十,但是城区和有特殊保护、开发价值的地域除外;
(三)森林、林木、林地权属清楚、界线明确;
(四)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达到国家规定的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三级标准以上;
(五)可行性报告获得论证通过;
(六)有相应的管理组织和技术、管理人员;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编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坚持以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为主,保护与合理利用相结合的原则,突出自然景观,体现地方特色。
(一)区域位置、范围和面积等基本情况;
(二)森林风景资源及其特点;
(三)环境影响评价;
(四)总体布局及功能区划;
(五)森林风景资源的保护、培育、利用、管理措施及景区规划与建设条件;
(六)组织机构、人员编制方案;
(七)基础设施、旅游服务设施等工程项目及其投资概算和效益评估;
(八)设计图纸及附件等。
经批准的总体规划不得擅自变更。因保护和建设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森林公园内不得建设破坏森林资源和景观、妨碍游览、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森林公园生态保护区和游览区内不得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森林风景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逐步迁出。
进入森林公园的交通工具,应当按照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规定的路线行驶,并在指定地点停放。
(一)毁林开垦和毁林开矿、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破坏景观的行为;
(二)排放超标准的废水、废气、废渣和生活污水以及其他污染物;
(三)采挖花草树木、树根;
(四)毁损公共服务设施以及设备;
(五)擅自填堵自然水系;
(六)猎捕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
(七)砍伐、损毁古树名木、珍贵树木和其他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八)乱丢生活垃圾;
(九)在防火区吸烟,焚烧香烛、生火烧烤等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十)燃放烟花爆竹;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交通工具不按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规定的线路行驶或不在指定的地点停放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八项规定,在森林公园内乱丢生活垃圾的,由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因森林公园管理的责任,造成游客人身伤害或者财物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