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Repealed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外籍人士,可以被授予广州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在本市投资兴办企业,为广州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为发展本市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为本市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提出有重要价值的建议,经采纳后产生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五)在促进本市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经济合作、融合发展,增强本市的区域竞争力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促进本市与台湾地区的交流与合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促进本市对外交流与合作、推动发展国际友好城市关系、提升广州国际形象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八)在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享有较高社会声誉,为本市引进资金、人才、重大科技成果,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九)为本市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20,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