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November 28, 2024
- In force from
- November 28, 2024
- Articles
- 24 articles
(1996年9月25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6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16件涉及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9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4年11月28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Chapter 1总则
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设备供应(除国家规定的特定进口产品外)、建设监理的招标投标,参照本条例执行。
建设工程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的阶段不适用本条例。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必须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指定发包;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垄断或者强行承接工程。
发展改革、商务、财政、价格、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参与管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
(一)贯彻实施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审查招标文件、招标条件和招标单位资格;
(三)监督指导评标定标工作;
(四)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五)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
(六)查处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和省的重点建设工程、省属建设工程、省投资的建设工程和总投资在五千万元(昆明市为一亿元)以上的州(市)、县(市、区)投资的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在上述投资限额以下的州(市)、县(市、区)投资的建设工程,由州(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Chapter 2招标
(一)建设项目已经批准;
(二)建设资金已基本落实;
(三)已完成建设征地;
(四)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五)建设项目已办理报建手续。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拥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三)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招标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一)公开招标。即由招标单位发布招标公告的招标;
(二)邀请招标。即由招标单位向资质符合工程要求的三个以上单位发出邀请的招标。
工程量清单编制单位应当对其编制质量及深度负责,并不得同时接受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咨询等活动。
Chapter 3投标
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投标的,应当签订合作承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主承包方,由主承包方代表合作单位参加投标。
投标书必须有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的印鉴。投标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投标书密封送达招标单位。
投标单位在投标截止以后,不得更改投标书的内容。
Chapter 4开标、评标和定标
招标单位应当邀请上级主管部门、投标单位和有关单位参加开标,宣布评标、定标原则和办法;当众检查、启封投标书;公布各投标书的主要内容及技术经济指标。
(一)未密封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填写或者内容不全、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
(三)无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印鉴的;
(四)逾期送达的;
(五)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中标单位确定后,由建设单位发出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签证的中标通知书。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中标单位与建设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
招标投标工作中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和中标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