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燃气设施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承担。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担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任务。

管道燃气覆盖范围内的新建、改建住宅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会同管道燃气经营者确定包括燃气供应方式、配套设施建设安排等内容的燃气供应方案。

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的,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